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