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