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损坏邮政设施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