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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条例
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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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