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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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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