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