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采摘、移植、损害城镇花草树木的,可以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城镇建设项目未按绿化配套工程完成绿化的,按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0元绿化费,用于该绿化地的绿化建设。(三)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