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采摘、移植、损害城镇花草树木的,可以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城镇建设项目未按绿化配套工程完成绿化的,按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0元绿化费,用于该绿化地的绿化建设。

(三)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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