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河道管理区域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加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