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河道管理区域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加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