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体育场、停车场、环境绿化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或占用的,应当经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开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镇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