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体育场、停车场、环境绿化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或占用的,应当经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开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镇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