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标牌、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群众文化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