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兴建并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需继续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