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兴建并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需继续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