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所辖其他建制镇。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