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