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镇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