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揭发、检举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为其保密,认真受理,依法查处。对举报违法办案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