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