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可以听取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依照有关规定,有权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主任会议同意,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说明情况,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个案监督通知书》样本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