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三条已废止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或者审核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