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