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