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广泛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省和有条件的市(地)科学技术协会还应当积极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