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