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一方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