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工会对本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不予改正的,上一级工会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