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工会对本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不予改正的,上一级工会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