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