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三)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四)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二项所称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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