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