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