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不具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人单位违法发包或者出租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