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