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周休息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