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