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支付。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