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