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天然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洪减灾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用,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