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依照本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可以依法撤销有关责任人员职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