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不实或者隐瞒实际情况的,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