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会议1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有关文件;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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