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Chapter 2 预算的初步审查Article 7Repealed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会议1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一)国家、自治区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有关文件;(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