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二)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