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刻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有不可移动石刻,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培养、引进石刻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