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及时在《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宿迁市政府网、《宿迁日报》等媒体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