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