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