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