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