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补充,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