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宿迁人大网、《宿迁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应当及时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