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宿迁人大网、《宿迁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应当及时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征求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