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