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